权利,质权人不得转让质权,不是禁止性特别规定,而是限制性一般规定。学术界对此有不同意见,而综合考察现实情况和法理判断,肯定是以禁止为最稳妥。
股票式股权的一大特性是无纸化股权,亦为特种票据式权利。同为票据式财产权,这跟有纸式票据权利有很大的不同。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都实行无纸化管理,其发行、转让等行为都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股票的过户、结算、保管等行为都要经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统一处理。
无纸化权利的出质公示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登记注册与确认。也只有这个机构才有权威作出公示,而且其效率高、效果显著。
2.确认非股票式股权设立质权之生效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均为非股票式股权。此类股权质权的设立,不是经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登记注册与确认,而是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登记注册与确认。生效日期,自质权人批准登记之日起实行。
所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出质管理,按照专业对口管理的原则,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与管理。本条款所指的其他股权质权的登记生效,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权的登记生效,包括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设立质权。其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设立质权,股东人数有20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
此类股权质权设立的的条件应当有三个:第一,须取得公司全体股东超过半数人同意;第二,须订立书面合同;第三,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生效。对于当事人来说,未经过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并不意味着质押合同失效;但质押合同有效,并不能说明设立质权有效。
3.确认以股权设质的共益权与自益权条件
以股权设质、实现股权质权的潜在条件,归功于股权设质的共益权与自益权的全部权能,也是股权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所执掌的范围。以股权设质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为标的,并不是仅仅限于自益权。实现质权时,将发生转让股权的效力。
股权之共益权,如股权人获得产品溢价分红的权利、接受派发新股的权利等,是公司将股权人共有的收益或者收益权进行分配,多数时候是将溢价分红与派发新股分开进行。共益权是确定的,但如何处分与分配公司收益的方法是不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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