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专用权关系到出质企业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从申请注册到出质、转让,均采取严格的监管制度。其中,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是其重要一环。
第二,商标质权的设立必须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需要到指定的专业对口登记机构登记才能生效。
登记生效主义制度是一种从严管理的制度,其法律效力高于登记对抗主义制度。商标质权的设立必须通过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才能生效,是非登记不可的管理制度。当事人签订质押书面合同以后,并不必然地导致商标质权的生效,因为缺乏公示效力、管制效力和执行效力,因此上必须有登记证明书才能生效。
根据《商标法》第2条的规定,***辖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管部门。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商标权人出质、转让或者质权人设立商标质权,必须到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才能生效。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10年。商标质权的设立,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或者续展有效期内设立,超过有效期是无效的。
基于商标注册专用权证书不属于流通证券之列的情势考量,故以商标权为标的设定质权时,出质人无须向质权人交付商标注册证书,而应当由质押登记机关发给质押证书。
第三,商标质权的合同与登记程序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5条规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质押的原因与目的;(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10条规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2条、第3条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第一层意思是说,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向国家工商行政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