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的预先抵押权,又如应收账款权利质权等是在实践经验基础上由习惯法变成成文法的。
物权法第223条兜底式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227条兜底式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类似于这样的兜底式规定还有很多。仅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还有第207条、第222条以及其他类似的条款。
二、行使与实现
商标质权的行使,是该质权的中间环节,与商标质权的实现几乎是一气呵成的。有效地行使相当于有效地实现,失效、无效的行使相当于失效、无效的实现。
1、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商标质权的实现,是该质权的最后结局,与商标质权及其担保法锁关系的消灭几乎是一气呵成的。商标质权的结局,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结局完全是一样的: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成也消灭,是指商标质权与担保债权实现后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或者最终的目的,同时表示质权期间的届满或者已经提前完成了使命,结果是光荣地幸福了自然消灭。
败也消灭,是指商标质权与担保债权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始终不能如期实现,或者是商标权中的财产权无法变现为价款,从而无法为清偿债权债务履行合同与信托责任,终于导致商标质权作废处理。作废后的商标质权同样归于消灭。
商标质权的实现,不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更确切地说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设立、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是手段,而实现担保债权包括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才是目的。
酝酿效应、晕轮效应、破窗效应、连锁效应、蝴蝶效应、马太效应甚至于多米诺骨牌效应等,都有可能在这里一一展现出来。
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一节的相关规定,总共才有7个条款,十几种权利质权的规定全部是综合性、笼统性规定。行使与实现商标质权时,即使是照本宣科,也没有多少本可照。
商标质权的消灭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担保债权不能实现,使得担保物权失去应有的意义。
面对商标质权因失败而消灭的可能性与可怕性,债权人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与债务人谋划各种应对措施。即使是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无可救药了,能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许能够达到柳暗花明的断后结果。
2、连锁式行使与实现
商标质权连锁式行使与实现,是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