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9-2
专利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概念
专利质权的设定,即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财产权出质之专利质权的设定。
依据本法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专利质权的设定,主要由质权关系法规范与确定。由于专利质权和专利权的特殊性,以担保物权法为中心,有可能融入了制度(政策)物权和普通物权法的一些成分。
专利质权的设定,不仅仅是担保物权法的概念,而且还是制度物权法的概念,当然还自然而然地牵涉到普通物权法范畴。
专利权原本是普通物权法对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派生性所有权,专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出租、转出租和买卖不破租赁等,适用于特种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方式,受所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当专利权的财产关系变更为担保物权法的财产关系后,兹将单纯的普通物权关系变更为担保物权关系兼担保债权关系,附加了担保法锁机制。专利质权关系法是主物权法,所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是从物权法。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具有反所有权的特殊魔力,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所得价款,全部为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服务。
专利权表面上是普通物权法对象,专利质权表面上是担保物权法对象,不过,两者背后客观存在制度物权法成分。全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专利监管制度以及专利消灭制度等,是判别专利权、专利质权和其他物权合法、有效的监控制度。以公权力监管民权利是公开进行的,以制度物权法左右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隐性规定的,专利监管机构相当于交通警察局。
由于专利权和专利质权的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必须需要制度物权法来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必须需要专利局这样的公权力机构来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管。厘清每个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范围,无论是对于普通物权人或者是担保物权人,由制度物权法来统领全局、宏观调控是最有效的。
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者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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