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0-2
著作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概念
著作质权的设定,即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财产权出质之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据本法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著作权法第7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4条的规定,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诸种聚合权利的总称。总体上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具体上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17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属于人身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皆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质押权、出质后的处分权等。
著作权是花样最繁多和最难以全程保护的一类特种物权之一,也是最容易被政治风气左右的知识产权。
大多数著作权是为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物质财富服务的精神文化产品,少数是为物质财富服务的物质文化产品,是纯粹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基于派生性物权之物权化方向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名义上是“知识产权”,显然是由智慧产品派生出物质产品。法定的保护期限10年至20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10年),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相差30年至40年或以上。
著作权显然是由智慧产品派生出智慧产品,法定的保护期限50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长30年至40年或以上。
著作权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畴,著作权质权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畴,有着更加重要和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与其他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质权相比有着鲜明的特征与物权化方针,不能照猫画虎,不能用大概念来代替小概念。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加以转让,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转让部分,可以出质的权利设立质权,也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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