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质权人对于出质人处分所入质的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的限制。如该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该是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有的,使用权人也是出质人的,或者说该使用权的处分权也列入限制对象的,那么,不仅仅是对所有权人处分所有权的限制,同时还对使用权人处分使用权的限制。
比如说,某企业在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了,使用权人所利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派生性他物权,不是自主性自物权。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多次处分、多次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可以通过其关联的派生性物权人来辗转处分注册商标专用权,由该使用权人即派生性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甚至通过隐瞒登记的办法来回避登记机构的监督,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
但是,限制并不完全等于禁止。原则上,出质人自己处分或者委托、伙同他人处分知识产权,不得破坏质权关系和破坏担保法锁关系。所有的处分行为,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经质权人同意还是可以处分的。毕竟法律仍然是指导性的规定,会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和交易习惯,不能将什么事情都限制得过死。质权关系建立后,客观上容易发生随机处分、及时处分的事情,但只要程序合法、措施得当和质权人同意,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以准备以后清偿债权,未必是一件坏事。
质权人之所以能够限制财产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主要是由以下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造成的。
(1)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在没有法锁牵累的情势下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相当自由的。但由普通物权法过渡到担保物权法后,由开始实施新的物权化方针,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占上风,质权人的权利地位优于所有权人的权利地位。
(2)知识产权出质后,质权人不能占有控制标的权,实质上形成了权利抵押权。质权人如果不对标的权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控制,就不能保证质权的质量与效益,故必须对于出质人和出质权以及处分权等进行全面的控制与限制。
(3)所出质权利的处分权,是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共同处分权。某种意义上说,质权人还是主处分权人。因此,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亦称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关系法的不同机制,指知识产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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