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5-2
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五:特效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主要是指该权利对口管理部门按照知识产权质权特别法监管的特效性。这是一种间接的和法律规定上的权利特效性。“两法合一”、“两法合围”是自身保障的权利特效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是知识产权质权标志性效力。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权利特效性,知识产权质权必须具有更高的和排他性的权利特效性。
所有这些,均适合于系统物权法基本原理,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一揽子地正确处理极其复杂的知识产权质权至关重要,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就是重要的标志之一。
以零物权原理和有物权、无物权以及动态物权、静态物权等办法界定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可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
理论上知识产权质权优先于已经出质了的知识产权,却因为质权人没有实际占有控制权利和权利中的财产权,并且因为知识产权普遍固有的派生性、专有性、隐秘性、权利双重性等特征,使得“知识产权质权优先于知识产权”容易发生障碍,亦即使得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变弱甚至失效。
就是说,理论上的特效性与实际上的特效性不能完全划等号。这样的情势与知识产权的情势几乎是一样的,理论上知识产权都具有很特殊的权利特效性,实际上的特效性届容易发生障碍。
政策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的权威性,工商行政管理、国家专利管理、国家著作出版等政府专职部门的强制性权威,可以帮助质权人克服不利因素的影响,为实现质权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也可以敦促出质人履行必要的手续与义务,从而在特定环境中发挥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效力。
因为质权人未能、不可以实质占有控制所入质的权利,就连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没有占有控制(那是未来将有的财产权,或者是假定将有的财产权),当事人依托权利登记公示的办法,仰仗政府专职部门跟踪调查、监督与管理,变不确定因素为确定因素,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从而收到特殊的效果。
这种效果比交付生效之类的票据质权更好,更有意义。因为有政府作质权人的靠山,有政策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控制,对于出质人、质权人和政府专职部门的有关人员均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