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普通物权关系。对内的和对外的知识产权关系平整了,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就能够顺利实现。
二、一般分析
1、简述
知识产权质权基本概念的阐述,能够为我们揭开知识产权质权的许多神秘的面纱。“两法合一”、“两法合围”和借助于并依托于公权、公事执法监管部门,准确无误地保障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了解知识产权法,还有很多人了解知识产权法而不了解知识产权质权法,还有一部分人两种知识产权关系法都了解一些,却对于了解两种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以及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有些茫然不知所措。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从等级制的优先权、排他权等方面来系统地进行理解,
知识产权这种派生性物权也实在太特别了,当事人之间的信托效力也太软弱了。“两法合一”、“两法合围”以后,弥补了知识产权质权法规定不周全的缺点,知识产权质权可以由弱势变强势,由困难变容易,由低效变高效,由普效变特效。
2、法律应用
知识产权质权法律的应用,可以概括为两点。
一是在知识产权质权专门法的规定不完全的条件下,除适用本法规定的以外,准用知识产权一般法的规定。
二是区分知识产权质权的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而其中特定的特殊效力是必需的效力。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是民法中的特别法,不是民法中的普通法。所有的知识产权法,都是公民合一、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质关系法就是这样的法律体系:第一层法律关系。前台是民商事的担保物权法,同时联系到普通物权法,背后是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或者科学物权法。第二层法律关系。前台是民事的普通物权法,背后是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或者科学物权法。所有这些法律关系都是连结在一起的法律体系。
(1)对管理部门的规定
法律赋予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以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和执罚权,同时负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
尽管物权法没有规定对口管理部门的信托责任,而根据以上特别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知识产权质权信托关系及于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范围之内,即及于所对应的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这个问题相当重要,应当引起人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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