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8-2
应收账款主体的通联性
一、基本理念
应收账款主体的通联性,是应收账款出质和设立权利质权甚至于设立集合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之一。能否扩大质权人与出质人范围,同样需要作进一步的可适性条件判断。
应收账款权利的通联性,一般而论,是通过应收账款普通债权人来完成的,质权人直接取得应收账款用于实现债权当然是理想的优化选择。从普通法锁关系开拓到担保法锁关系,由普通债权人转换为担保债务人,需要进行角色的转换。一切来源不合法的应收账款不但不能出质,反而需要定为零物权,承担法律责任。应收账款质权基本的可适性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未超过诉讼时效。基本的不可适性条件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更谈不上为其他债权担保了。
应收账款质权基本特性,是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与可适性。
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指其有着广泛的通用性和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联合效果,有些法锁链接与信托责任可以自然生长,而且权利主体上可以突破民事主体的限制,某些国家行政主体如国土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公民债权人同样地可以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而且可以不论款项大小也能够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此项权利质权。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质权是特别有创意、特别有效果的一类担保物权,可以与各种担保债权实现大联合,从而充分发挥其聚合效应,增加其法律效力。
同样是债权保护主义物权化方针,而担保合同优于普通合同,担保债权优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法、担保债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普通债权法的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质权,是依托普通债权而设立的一种适用性非常广泛的权利质权。其质权法锁关系可以自然地链接到所有的票据质权上来,形成巨大的法锁关系圈套,同时相应地扩展质权信托关系氛围,发挥应收账款质权的聚合效应。
应收账款是极为活泼的以未来债权为主的普通债权,每个企业、自然人和各种商品与服务,均不同程度地产生这样那样的应收账款。狭义的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或未票据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化债权,即拟定集合的可实现的普通债权。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可以是不具名的拟定集合的一类或者几类债务人,债务总额是可以预见性测定的金钱债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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