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3-2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简介
一、基本要领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亦指权利质权所适用的对象、范围。权利质权关系复杂,所规定的条文较少、需要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是客观事实。我们对于权利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不是很了解,以及相关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公示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不很了解,这也是事实。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就是准用其他法律规定、法律范围的依据。这是担保物权法部分的特殊需要,普通物权法部分一般没有这样的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是近似担保物权,当抵押权一章规定得满满当当了的时候,质权、留置权部分就会从简规定。于是乎,为权利质权、最高额质权、最高额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预留了“适用依据”的豁口。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就是微观物权法加中观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相关依据。具体的可行性研究办法,就是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本节依据到他节依据,由质权关系法到他质权关系法依据,由质权关系法拓展到抵押权关系法依据,由物权法依据到担保法依据。
物权法第289条规定的适用依据,应当是不完全式、需甄别式适用依据,这跟物权法关于最高额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方面的适用依据是不同的。最高额动产质权与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适用依据是平行作业的。然而,权利质权相当复杂,掺杂有抵押权型的,基本上是受金融制度、产权制度、企业制度限制的,并且有公权、公证、公管机构监管的,与动产质权的性质有些差别,只能在共性部分寻找适用依据,不能在特性部分生搬硬套适用依据。
倘若是最高额权利质权,还可能会进一步拓展到最高额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根据需要和可能,应收账款之类的最高额权利质权或许会发展到留置权方面来,成为升级式的担保物权。
关键在于,只要掌握基本要领,就可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应当对于权利质权的性质特征了解后,然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应当有所了解。
确切地说,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远不止本条款所提示的那么简单。因为本章第一节的规定本身是不完整的。
学习物权法一定要有基本功。对于一般或者特种票据类质权、知识产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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