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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6-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6-2

商事留置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商事留置权,指特定的商事主体设立的债权与债权财产对口或者不对口的留置权。一般而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特定情势下,债权人也可以适当地扩大所留置动产的范围或者所牵连的债权,并尽量地减少对于债务人的妨害,也不得滥用“不对口的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应用范围最广泛的经常性留置权,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商务领域之债,或者基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均可成为商事留置权的客观条件。应由商事留置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规范化、模式化程度要求应当比民事留置权更加严格。正规的商事留置权,需要书面的商事留置权合同予以保证,尽量避免那些不规范的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或者逻辑法的做法,尽力保障商事留置权的公示效力和执行效力。

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可以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将其拍卖、变卖从而获得价款,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全称动产留置权,包括全部的民事留置权和对应的适度从严的商事留置权,是一种强制性的高端担保物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加强占有控制的权利,并依法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特别权利。

商事留置权是最高级的担保物权,商事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具有特强的占有控制能力,就变现的价款独占受偿、完全受偿等特别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故这种高端的担保物权主要由高级担保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占有的财产包括全部留置财产及其从物、孽息物。商事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享有占有控制权和特别处分权,应当优于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控制和特别处分权,即使是留置期间届满也可以不返还留置财产,并依法享有不必经债务人同意、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的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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