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消灭其占有权以及使用权和收益权。
既然留置权是所有权的老子,那么用益物权是留置权的孙子。
普通物权关系法普遍推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抵押权关系法中同样存在“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然而,留置权关系法就不理这一套了。所有权人为了还债,就会提前收回出租的财产,老老实实地让债权人扣留自己的财产。这样一来,用益物权人的普通占有权,就被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取代了、剥夺了。
留置权可以破坏用益物权,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可以破坏用益物权人的普通占有权,这是铁定了的。然而,用益物权不可以破坏留置权,用益物权之普通占有权不可以破坏留置权人的特别占有权,否则是违法的、大逆不道的。
用益物权之普通占有权,实行的是“一物一占有主义”,或者是“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都不能越界。所有权人准许用益物权人租赁一辆汽车,用益物权就不能租赁二辆汽车。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并不限于“一物一占有主义”、“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甚至可以越界。不仅可以占有所有权人的标的物,甚至在很多时候可以占有用益物权人或者其他物权的标的物。
3、与动产质权中的占有权比较
动产质权中的占有权,应当说也是相当牛的。在特别占有权方面,其仅次于留置权。
然而,动产质权之特别占有权,同样实行的是“一物一占有主义”,或者是“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都不能越界。
动产质权人只能占有控制与债务有关和与债务人有关的动产,与债务无关和与债务人无关的动产却不能占有控制。并且,全部的动产质权必须依质权合同而成立,否则是无效的。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并不限于“一物一占有主义”、“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甚至可以越界。
留置权本身是很特别的一类高端担保物权,其特殊的民事、商事、企业留置权也很多。
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中的特别留置权,只须与租赁合同而成立特别占有权,无须与承租人的物存在牵连关系,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人的物,债权人同样可以占有控制。
特定场所营业主人的留置权,就食宿等营业关系所生的特别占有权,亦无须与债务人的物存在牵连关系,所有权不属于债务人的物,债权人同样可以占有控制。留置权无论法人、自然人的,无论签订过留置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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