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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全文阅读

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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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3-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3-2

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质疑

一、基本理念

通说与教科书信誓旦旦地断言留置权的第一属性是“从属性”,并且结论说“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由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粗看起来,这好像是“顺理成章”的。其实,这里面可能存在概念、结论的外延不周延的逻辑问题。

教材《物权法》称:“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但没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通常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与物上代位性等三大特性。留置权旨在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从属于主债权,因主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但是由于留置权从一开始就是为担保特定的债权,所以留置权的从属性特别强,即不得在债权未产生之前出现留置权。”

笔者并不认同留置权的从属性,断定这是个似是而非的伪命题。简单地说:

1.留置权关系与主债权(如果为担保债权,下同)关系是并联的法律关系,留置权具有并联性的特性。

两种性质、内容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能分为主次关系的,两种权利只能并联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

2.留置权旨在粘连主债权的实现,并不意味着从属于主债权,而是粘连于主债权。留置权具有粘连性或者不可分性的特性。

所谓的担保,是由留置财产作担保的,不是以留置权作担保的。教材和通说上讲“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主债权)”是不准确的,正确提法应当是“留置权所粘连的债权(主债权)”。

3.留置权因主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并不能证实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只能证明两者之间的伴随性、同一性、并联性,统称粘连性。

(1)留置权的整个过程,只是将主债权额度等作为其中的一个参考依据,留置权是积极主动的,主债权是消极被动的,清偿担保债权起决定作用或者关键作用的是留置权,而不是主债权。

(2)留置权的整个过程是价值交换的过程,留置权的物权价值与留置财产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金钱价值三者交换,适用同一价值观与价值标准才能完成任务。这里面包括了留置权的同一性在内。留置权不仅要考量考核主债权额度,还要考量考核留置财产的交换价值。

(3)担保物权关系法中有的主次关系是模糊的,有时候是互反的。

譬如,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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