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9-2
成立留置权之非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
一、基本理念
成立留置权之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应当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规则,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调整为“公平与效率平行”的规则。应当是比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更加自由和更加有利于债权人设立留置权的规则。
关于留置财产的对应规则,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控制的财产,是留置权设立之公正性与合法性的显要标志。而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的关系,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角度与取舍方法。其中,留置财产与债权的法锁关系、法律关系,是二者必居其一而且必须达到精准程度的法锁关系。
关于非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这种规则不是一般规则,而是特殊规则。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能够以与债权有合适的法锁关系为前提,成立特定的或者说特殊的留置权,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必备条件,并且应当附加限制性条件。
《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本条未作限制,大大发展了特殊留置权的范围,尤其是发展了企业的特殊留置权。那么,在特定的情势与对象上,留置权应不受债权种类的限制。既可基于合同之债,也可产生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抑或侵权之债。
在法律无详细规定的情势下,我们不得不利用留置权法理学来解析非同一法律关系的问题。对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精神大家是容易理解的,对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的精神很多人是不容易理解的。故本文花费了许多功夫来对于这种问题一探究竟。
在了解到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牵连关系的实质后,首先要明确的是非同一法律关系仅适用于企业的特殊留置权,企业的一般留置权并不适合。
1、关于非同一法律关系
(1)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简单定义
同一法律关系,是指企业动产的后置式占有控制和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企业动产的前置式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包括同一普通合同法、同一普通物权法与同一债权法关系。
非同一法律关系,是指企业动产的后置式占有控制和债权的发生之间没有关联,企业动产的前置式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非同一法律关系,包括非同一普通合同法、非同一普通物权法与非同一债权法关系。
(2)对标的物的占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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