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2、狭义上的原则
狭义上遵循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是指第一次留置可分物顺利留置以后,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身不能过多地留置标的物,更不能增加额外留置物的次数与数量,统一按照物权法233条专门规定之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处理留置物关系。
狭义上遵循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事关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第一,留置财产需为可分物,对于不可分物则另当别论。
此项规定为留置财产的前提条件。
为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要公平合理,首先要对于可分物和不可分物进行分类处理。按照留置财产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派生属性等,正确划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以及可留置转让物与不可留置转让物,妥善处理留置关系和留置财产关系。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本条款对于不可分物、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作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缓和、平整,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留置财产的价值需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财产的价值,指所留置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一方面,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要求财产的价值与金钱债权的价值、物权价值相等;另一方面,可分物的属性要求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即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果留置财产的价值小于债务的金额,无论是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债权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并且不足部分应当增加留置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来清偿债权,弥补不足的地方。
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财产。倘若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有权就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三是留置财产分割应当按照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或者机构(机械)属性、派生性属性和经济属性来分割,按照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属性来恰当地对待是否分割的问题。
第三,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1.统一适用于各种不可分物留置权
由本条款的规定所示,留置权又分成了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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