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4-2
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理念
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系指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和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的义务,不得将留置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义务,以及其他的各种义务。所有这些义务基本上是法定的义务,很少是意定的义务,这也是留置权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主要特点之一。
其中,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是留置权人最主要的、关系重大的和日常化的、全天候的法定义务。
在这项义务中还附带了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的义务,不得将留置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义务,以及其他的各种义务。留置权人不认真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良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后果是不堪回首的,不仅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民事责任,而且很有可能导致留置权消灭或者导致留置权关系破裂,这样就对于留置权人自身是很尴尬且很不利的。
留置权人,得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一样认真对待自己的义务,不能以为自己处于强势地位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名,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不能拒绝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之类法定的义务。
依据留置权关系法一般平衡原则,留置权人的相关权利是在履行义务以后圆满行使的,留置权人每少履行一种或者一份应尽的义务,就有可能失去一种或者一份权利。问题严重时,或者留置权人没有履行主要、重要义务时,留置权人甚至于会失去很多权利,直至失去全部权利。
留置权人对于每一项义务都要当作座右铭一样的鞭策自己,自觉地制订与认真落实每一项义务,与自己约法三章,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像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那样,对义务要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最优化管理,勇于承担信托责任,乐于履行各项义务,努力做到让债务人满意和公众满意。
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很有可能涉及到专业物权法或者专门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应当结合技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
一般流通领域之留置物,与限制流通领域或者禁止流通领域之留置物,肯定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应当分门别类地进行恰当的处理。
一般留置物之保管要求与特殊留置物之保管要求应当区别对待。留置物的自然消耗、机械消耗、物理消耗与精神消耗等,这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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