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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49-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9-2-1

实现留置权的途径

一、基本概念

实现留置权的途径,泛指不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和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这两种途径。

前者是依靠其他人的人保、物保或者任何人的金钱保等方式来取代留置财产并实现留置权,是一种变通的途径,对于留置财产的压力有所解脱或者减负;

后者是从一而终地以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清偿债务的重担全部压在留置财产方面,其结果是必然导致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在实现留置权过程中遭到丧失。

以上两个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并不是一律排斥的。在合适的情势下,两个途径变成了两个办法,也可以合并进行。

实现留置权,指在成立留置权基础上,逐步地行使留置权并按照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分为宏观实现留置权和微观实现留置权两种类型。

宏观实现留置权,简单扼要地说,是由一个条件两个途径来成就的。

一个条件: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因债务人客观上或者主观上的各种原因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仍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一定的的期间后才能规矩地实现债权。

此时,留置财产仍然由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已经届满。所谓合法占有,就是留置财产未毁损、未灭失,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留置财产的小的瘕疵,应当不影响到继续占有留置财产和实现实现留置权。

两个途径如下所示。

第一个途径:是不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

办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由债务人来想办法定夺和付诸行动。

以现款、支票、汇票、本票、股票、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等金钱或者权利来兑现债权均可,或者通过保证金、或者第三人的保证等办法进行重新担保均可,只要是债权人同意就行。

完全清偿债权以后,债权人的留置权消灭,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全部予以解除,债权人全部返还所有的留置财产;

如果没有完全清偿债权,以上六大关系是部分解除、部分未解除,债权人可以继续占有控制所有的留置财产,并以变现留置财产来清偿债权,直到完全清偿债权时为止。

倘若全部留置财产处分完毕仍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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