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然地归于消灭,不再享有占有控制留置财产的权利,也无需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债权人全部返还其占有控制的财产给债务人是理所当然的。
债务人以现金、定金、保证金或者权利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部分清偿债务,亦可视之为留置权关系法的拓展方式。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参照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的办法执行。
2、部分以其他途径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若留置权期间,债务人已经以其他途径与方法部分清偿、部分未清偿应尽的债务,留置权之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仍然保留,留置权人还可以继续行使并保全留置权,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法仍然适用,留置权人应当将剩下的留置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重新拥有完全清偿债务后未处分的留置财产所有权。
按照留置权关系法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完全的义务,留置权法锁的不可分性是完全债权的不可分性。既然可以利用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的规则清偿债务,那么更可以利用担保物权法和担保债权法的规则清偿债务。
留置权期间,债务人已经以其他途径与方法部分清偿、部分未清偿应尽的债务,全部留置财产仍然被债权人占有控制,关于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法都有可能适用于保全留置权和完全实现留置权。处分留置财产时,一般不是留置财产的全部,而是与剩余债务额度相当的部分留置财产。
等到债务完全清偿以后,所剩下的留置财产或者所剩下的价款,原债权人、现占有人应当不延迟地全部返还原债务人、现自由人。否则,当事人涉嫌不当占有、不当得利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完全以本能途径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若留置权期间,债务人与留置权人协商一致,完全以所留置的财产清偿债务,那么完全按照物权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来实行。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即约定的宽限期届满时,或者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需要及时处理时,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从物权性担保方面来简要规定的,对于非物权性担保已经省略,就是说,本法本条中心思想和中心任务,都是围绕着留置财产展开叙述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的,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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