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8-2
留置权择优原则
一、基本理念
留置权择优原则,指留置权在设立和行使时,相对于质权、抵押权优先的最优化行为规则,包括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与留置权最优先受偿原则。
前一原则是后一原则产生的原因,后一原则是前一原则发生的结果。留置权优先的合法性与否,主要从留置权凌驾于抵押权、质权之上设立的适可性中反映出来。
如本条款所示:“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此项特别规定,由担保物权关系法、留置权优先保护法规范与调整,确保留置权设立、行使、保全、实现的整个过程顺利进行。
留置权择优原则,即设立留置权特别优先原则,指留置权在抵押权、质权基础上设立时,应当根据择优化原理而设立,在保护留置权人权益与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之中作出恰当的选择的均衡化原则。这个原则可指导当事人慎重考虑设立留置权,筛选出可设立的留置权,剔除与其他担保人不正当纷争而设立的留置权,以保证留置权设立的合法性与可适性。
原则上,各种留置权设立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全债权不受他人的干扰与侵害,当事人不得以成立留置权的手法来侵占他人合法的财产。
留置权择优原则,是全方位、全要素的最优化择优原则。因为留置权在担保物权系列中是居于高端的担保物权,对于中低端的担保物权有绝对的权势和完全排他性崇高的地位,在其设立、确认、保护、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中,具有对任何一种担保物权的排他性与攻击性。
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的法理逻辑是: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仍然可以依法设立留置权,不能据此消灭抵押权或者质权;无论各种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以及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实现期限长短或者先后,留置权人均可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受偿。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因为留置权是高端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是中低端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法律效力以及物权效力、债权效力,优于质权、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以及物权效力、债权效力。
二是因为留置权有先占特权、处分特权。运输、保管、加工承揽等权利人依照本职工作的特点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并且委托人已经构成不履行债务的事实,留置权人必须继续占有并控制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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