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1-2-1
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
一、基本理念
1、简单定义
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一分为二地进行辩证地分析研究。首先要看留置权存续的客观事实,其次要看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理论与实践上,重心应当放在行使、保全、实现和安全地消灭留置权上面,而不是放在保护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上。
法学家只关注并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并且在此基础上只关注过程中是否消灭了留置权。
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之恶性结局,以及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之最终结局即良性结局,暂且不论。
按照国内外统一的“占有的丧失导致留置权消灭”之担保物权法的规则,以及“有条件消灭留置权”的规则,可以推定为:
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并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返还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从而重新恢复留置权,并且可以立即实现留置权和消灭留置权。
这里的占有返还之诉,非指所有权人即债务人之占有返还之诉,是专指留置权人享有的占有返还之诉,否则就容易损坏留置权,或者容易错误地消灭留置权。
物权法第240条概要地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其中,关于“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之规定,在深入探讨时会产生一些疑难问题。如“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就是其中之一。
立法专家们认为,需注意的是,若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时,留置权消灭,但这种消灭不是终局性的消灭,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返还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获得留置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11页)
2、几种情势
以上所谓“若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时”,可能包括多种情势,而且在论证“并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时责任大小不一,对留置权消灭的影响程度不同。
倘若留置物经债务人同意并由留置权人交付于承租人、承借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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