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或享有,或者对由他人以我之名义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谓之占有。”
上述规定,是关于占有的基本概念。表达了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占有的主体。包括自物权人、他物权人,以及自权利人、他权利人。
对自己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者,一般是自物权人或者自权利人。
对由他人以我之名义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者,应当是他物权人或者他权利人。
二是占有的客体。包括物或者权利。其中,对于权利的占有应当是特别的占有、特权式占有。对于物的占有,完全是一般性的占有、无特权式的占有。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人权法、财产权法,没有规定物权法,对于物没有作出有形物与无形物的限制性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法,对于物的分类,只限于“有体的物”即有形物,以及动物、代替物、动物等,见于该民法典第90条~第92条的具体规定。
二是物的占有方式。包括占有权人对于物或者权利的掌管、持有、享有三种类型。
掌管,是一种高等级的占有形式。或者包括支配权、管领权以及统治权在内,主要类型是自主占有与自己占有等。
持有,是一种低等级的占有形式。或者包括低度的管领权和相当的控制权在内,主要类型是辅助占有、他主占有等。
享有,是一种无偿占有或者便利性占有的形式。或者包括和平占有、善意占有、非趋利性无偿占有等。
法国民法典关于占有的条文共有12条,从第2228至第2241条都是占有方面的规定,其他的条款中也零散地规定了一些。这些规定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民法规定。
相比之下,中国物权法关于占有的条文总共只有5条,显得非常保守。毕竟这是21世纪的民法规定,比法国关于占有的规定晚颁布了200年。笔者认为,现行的物权法,对于占有的规定制订30条为不多。
法国民法中仅仅规定私有制的占有,新型的占有客体并不多见。而中国物权法涉及到5种所有制有占有,新型的占有客体非常之多。由此可见,中国物权法还有一些法律资源并没有充分利用,只能寄希望于下次修改时一并补充规定。
3、客体的变化
当今社会中,占有的客体会发生一些变化。如奴隶,不再是占有的客体;某些无形物有可能成为占有的新客体;将现金票据权、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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