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明文规定。
如中国物权法第6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部分的业主共有制与共有权;第8章共有,是笼统规定的共有、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等,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共有、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等。虽然对于哪些共有制等没有具体规定,人们完全可以自然法的理性来正确对待它们,不能随意否定它们的存在价值与特定的法律效力。
3、按照合同约定的共同占有制
按照合同约定的共同占有制,系指占有权人对于有关物的占有依据书面合同的约定或者其他契约方式的约定,形成物权式占有或者债权式占有、权利式占有等占有形态,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共有关系。
严格地说,此类共有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共有制,而是法律放权与调整的共有制。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仅作原则性、指导性规定,不作具体规定,不赞成给予合同的任何一方以任何的特别优先权,也不允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类共有制,主要流行于一般流通领域可交换的有形物、特定的无形物和特定的权利而成立占有关系,限制流通领域个别可交换的有形物、特定的无形物和特定的权利或许可以作变通处理而成立占有关系,禁止流通领域的肯定是不行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共同占有制,定然产生意定共有权。
意定共有权,是二人以上共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某物共同占有之权利。
所谓意定,是指基于意思自治主义精神的约定。在法律没有限制的前提下,自主占有人、他主占有人、自己占有人、辅助占有人等,都可以选择普通物权占有式、担保物权占有式以及制度物权式意定共有权。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说明了按照合同约定的有权占有与共同占有制至关重要。否则,就无法鉴定其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程度,难以推定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数十种常规性占有形态,难以推定其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内部占有与外部占有以及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等占有形态,难以推定其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等占有形态,有关不动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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