蚁啃骨头或者蚂蚁搬家,日积月累以及渐进的过程,就是量变质变的过程。
应当指出的是,不同的共有制就有不同的共有物,有不同的共有物就有不同的物主与物主权。他们在经济社会中分工不同,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物权地位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要件、合同关系与物权效力就不相同。
确认、保护和规范、调整各种共有制、共有权与共有物,对于深入研究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及其占有效力,是有很大帮助作用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于每一种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及其占有效力有不是规定得那么仔细,很多内容需要依靠物权法理学、占有关系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来补充说明。
关于占有方面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以及人事关系等,是种类繁多而复杂多样的,而物权法中总共才5个条款。要真正弄懂其精神实质,可能需要几十万字来加以解析。
关键在于,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宏观物权法来正确对待各种共有物。当微观物权法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时,得启用宏观物权法的法理逻辑来解剖麻雀。
二、具体分析
以下几类共有物应当作适当的区分。
第一,城镇集体的不动产共有物不同于农村集体的不动产共有物。
城镇集体占有的土地与农村集体占有的土地,均作为两种集体的专有物对待,法定占有优于合同占有。即使如此,仍然有些不同的地方。
其一,城镇集体占有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基本上是有偿使用的,故该集体的土地占有权不是自主占有权。城镇集体的房屋、建筑物底下的土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法定的宅基地占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比较容易地转让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其二,农村集体占有的土地是国家法定占有的土地,其土地共有权(统辖权)是集体的,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的,故该集体的土地占有权是相对自主的占有权。农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底下的土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太容易转让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宅基地和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不能对外随便转让。
其三,如果说,将城镇集体占有的土地也作为共有物对待,那么,与农村集体占有的土地的共有物相比,物的使用价值与物权化方向是不相同的。前者的使用价值大但占有权人物权地位低,后者的使用价值小但占有权人物权地位高;前者的土地用途基本上是单一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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