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3-2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基本理念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按照传统的普通物权法推定的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在普通物权法中被广泛应用以外,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也被广泛应用。
此项规定,由占有关系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习惯法规范与调整,正确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范围,要求恰当地保护所有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物权法第五编共5条“占有”的条文,是从普通物权法、一般财产权法或者一般民法通则方面作出一般性规定的。至于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等方面关于“占有”之法律适用,应当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
第242条专门明确规定了“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的论题主要是依据本条款的规定,作出的具体研究。至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不适合本条款的规定,应当适合于第244条的相关规定。
至于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相关责任”,是针对全体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
1、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一种事实状态与侵权责任对象。传统物权法和一般财产权法的理念认为,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各国民法均有规定,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的定义或推定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无权占有性质的推定。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
二是恶意占有并故意占有事实的推定。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
关于“知道”与“不知道”、“应当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等恶意与善意之分,这是一个事实认定与推理技术问题,应当认真对待。
美国普通法有关不动产登记法要求,除了遵守基本原则以外,法律还要解决如何认定“知道”的问题。有三种情形::
一是实际知道。表现为在先交易人或者其他人,告知了第三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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