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7-2
恶意占有
一、基本概念
1、一般定义
恶意占有,全称是恶意的无权占有,或者恶意的无权源占有、恶意的反权源占有,完全是非法占有。-叔哈哈-是无权占有中一种非法的卑劣的占有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善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以非合同‘私’自形成的明显瘕疵式占有形式。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典型的非法占有,属于主观能动‘性’之零物权的、恶劣的或者错误的、有明显瘕疵的、明显过失的占有类型,与善意占有相反,与有权占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一种事实状态与侵权责任对象。恶意占有人对于其所占有的财产或者权利,均无支配力、无管领力、无控制力与无统治力,便是恶意占有行为的共同特征。所谓恶意的无权源占有、恶意的反权源占有,主要是从恶意占有人之零权能、零权力、零权势、零权利几个方面作出分析研究的。
狭义的恶意占有,专指无权占有人主观、恶意占有他人的财产,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式恶意占有。这是一种侵占行为,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类型。即使无权占有人所侵占的财产没有毁损、灭失,同样需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侵占公共财产的有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广义的恶意占有,泛指所有权式恶意占有,占有权式恶意占有,使用权式恶意占有,收益权式恶意占有,处分权式恶意占有,以及占有权式加使用权式恶意占有,以及收益权式加处分权式恶意占有等形式。
传统物权法和一般财产权法的理念认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两项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各国民法均有规定,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使用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亦可分为所有制式恶意占有、所有权式恶意占有、用益物权式恶意占有、担保物权式恶意占有和其他物权式、债权式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之权能、权势大小不同,对于自物权或者他物权的侵害程度亦不同,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通常情势下,最典型的类型是所有权式恶意占有,法学家们的论文论著中就是专‘门’谈论此类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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