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
善意管理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理简析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义务,此处指的是普通物权法系关于占有关系的一个补充规定:在不存在制度物权法系或者政策物权法系占有关系的条件下,按照纯粹的民事物权法理来理顺占有关系,规范善意管理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完全是义务性权利,客观情势是:履行义务在前,行使权利在后,只有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才能享受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必要费用。
一般而论,善意管理人基本的义务重于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善意管理人可以放弃必要费用的求偿权,但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名拒绝履行善良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或者说,善意管理人履行善良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以法律的标准来统一规范占有人的行为,避免因人为的因素和保管不善良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从而对于有权占有人造成人为的损失。这对于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等无权占有人,均适用于同一法律标准。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因保管不善良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不但不能取得该占有物的保管费用,而且还要向所有权人等有权占有人赔偿损失。此类善意占有人基本的义务就是基本的责任,甚至于与恶意占有人基本的责任没有多少实质上的差别。恶意占有人也是无偿取得占有物的,也是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就经济价值规律而言,与无偿取得、无偿占有的善意占有人适用于同样的规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物权价值规则。
唯有有偿取得、有偿占有即以合理价格管领、支配、控制、统治占有物的善意占有人,以及有权占有人、有权取得人,既符合经济价值规则,又符合物权价值规则,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并且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的,也称之为善意管理人。即便如此,此类善意管理人与另一类善意管理人肯定存在一些差别。至于必要费用求偿权等事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幅度上的规范与调整。
2、简要分析
必要费用求偿权,可分为补偿式、激励式、奖励式、安慰式和象征式等类型的必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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