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4-2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以全额赔偿或者无限赔偿为基本措施。这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施害人不得以未获得利益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即使是占有物遭遇到天灾人祸之类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恶意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广义的恶意占有人,系指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的恶意占有人。
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的,从蜕变为恶意占有人之日起按照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剥夺其善意管理人资格、撤销其必要费用求偿权等相关的权利。
恶意处分人是最坏的恶意占有人,不仅恶意占有权利人的财物,而且还恶意处分权利人的财物。既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又侵害了权利人的潜在收益债权,而且与恶意占有人一道将恶意占有的侵权活动继续下去,扩散并加大了恶意占有的后果,性质非常恶劣。应当承担最大的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处分人是特殊的恶意占有人,与一般的恶意占有人存在交集。
一般的恶意占有人,只是对于权利人之物、之权于占有、使用、收益上进行侵害,相当于用益物权式或者其他低级物权式的侵害,权利人于恢复权利上相对简单一些。但是,一般的恶意占有人也容易成为恶意处分人,遂成为特殊的恶意占有人。
特殊的恶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之物、之权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上进行侵害,相当于所有权式侵害,因为与其他恶意占有人构成了隐形的恶意占有关系,形成了三角占、三角债关系,所以权利人于恢复权利上相对复杂一些。但是,恶意处分人作为一般的恶意占有人看待,有失其身份与水准,容易无理由地降低其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利于权利人维权。
经过类比推理,承担损害赔偿最轻的应当是一般的恶意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最重的应当是特殊的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哪一种恶意占有人,基于经济领域与基于非经济领域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有轻重不一的情形发生。
诚然,运用普通物权法的推定法则,与运用担保物权法的推定法则,以及运用制度物权法的推定法则、政策物权法的推定法则等,是有宽严程度上的差别的,是要认真区别对待的。
普通物权法的推定法则,是基础建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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