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1、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简称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占有被妨害,即他物对本物或者对本人的妨害。是指侵占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妨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利用或者使用,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受到负面影响,一般需要通过妨害人的一定作为方式才能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是占有人的权利,是妨害人应尽的义务。妨害人不能以没有享受权利或者没有得到利益为名,以消极态度拒绝履行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由妨害造成占有人和其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占有妨害发生竞合时,对人、对物、对动物、对生物、对植物均可发生一连串的负面影响,往往是连锁反应式的负面影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不仅包含对物的保护,而且还包含对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于占有人一方的保护,有时候包含对多方人的保护。
譬如,妨害人对大地、河流、空间和其他处所,倾倒或施放大量固体、液体、气体、粉状体、元素体、不可称量物体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超面积、大面积环境污染的,可发生一连串的负面影响。不仅是对于占有人一方的负面影响,有时候包含非占有人对多方人的负面影响。在此情势下,“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再是占有人享有的专利,而是权利共同体中每个权利人共享的权利。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主要由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专门的占有保护法规范与控制,即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作一般性的规范与控制。妨害性质恶化、事态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或许启用社会治安法、行政处罚法甚至刑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重新规范与控制,需加大处罚的力度,从人的保护、物的保护和占有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各个方面进行统筹处理。
特定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需要结合技术物权法的相关标准进行行使。民事主体之间一般的和不够明朗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办法进行行使。
关于排除占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占有的费用,法律不方便、也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