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的某些地方的实际需要、并且根据本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对于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范围或者登记机构权限和登记办法作出个别性的调整。随着该地区人口增长和宅基地面积的紧张状态加剧,该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地区的某些地区的实际需要、并且根据本法和立法法的规定重新修正地方性法规,同时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范围或者登记机构权限和登记办法再次作出个别性的调整,也就是按照新规定新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少于按照旧规定的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该地区以前的宅基地优惠政策将为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所逐渐替代。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是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立法积极性,调节余缺,优势互补,为完善全国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建立健全房地产统一的登记制度而统一实施的全国性的地方立法工程。
全国人大立法机关会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制订或者修改一些新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根据全国各地区的现实情况现实需要而下放一些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权,这样就把不动产登记法律和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两者结合起来,形成更具实用性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所谓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与地方立法制相对的概念。按照物权法第246条的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统一登记的机构、统一登记的办法等“三统一”制度。
2014年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附“说明”重新定义为:国务院法制办介绍,征求意见稿根据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即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主要是增加了“统一信息平台”,并且这是敏感性很强、管理技术需严格、法理科学需中肯和难度性很大的科目。
自从上世纪末开始开放房地产市场以来,土地、房屋价格飙升,有的地王价格上涨了数十倍至数百倍不等,有些房屋价格上涨了十倍至数十倍。与此同时,被社会广泛垢病的“房姐”、“房婶”、“房叔”、“房老爷”等逐渐浮出水面。
有些贪官污吏、无良商人,一人占有商品房几套至几百套之多,他们一人以多个身份证、多个户口甚至于完全以假名假称蒙混过关,使得房地产登记机构防不胜防。
倘若实行了“统一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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