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关系法合为普通物权法系统,担保物权法中包括了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三个子系统。首先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三大关系法系统中,或者说两大法系系统中,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系统,各母子系统中又密布各种分支系统。总之,整部物权法密密麻麻地布置了网络系统,大到天大的物权,小到鸡毛蒜皮的物权,几乎是一网打尽。
在每个物权化时代和社会化物权体制中,每个人既是个人之物权人,又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员,按照自己的方式享受物权生活。整个社会既有封闭式系统,又要面对开放性系统。国家、集体是这样的,私人和其他人也概莫能外。对于物权法而言,所谓构建系统性或者系统化物权网络系统,只不过是有闻必录式和平面几何式的自然描绘。物权法必须这样做,也只有物权法才能够做到高度系统性的出色成就。
各种其他民法、其他财产权法,仅仅集中于某一领域、某种学科、某些项目进行专门化的规定,不可能、也不要求将“系统性”作为立法目的意义来考量。即使是有一定程度上的系统性,也不会达到物权法这样高度系统性的境界。
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和基本财产权法,但不限于财产权法,也不仅仅限于民事主体。某些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并不是什么财产,但对于人类社会有利用价值,或者具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作用价值,同样需要列入物权法系统工程项目与系统管理之中加以规范与调整。
全民所有制之物权人,在非经济领域、非一般流通领域表现为“公事”的主体,在经济领域、一般流通领域表现为“民事”的主体,一是对内的物权系统,二是对外的物权系统。集体所有制之物权人也基本上是这样的。
私有制之物权人,在经济领域、一般流通领域和日常生活中表现为纯粹式“民事”的主体,当然也包括对内的物权系统和对外的物权系统。所不同的是,这种物权人法定的物权很少,意定的物权却是很多的。全民所有制法定的物权是非常突出的,意定的物权才是补充的部分;集体所有制法定的物权也是相当突出的,意定的物权份量亦比私有制的重一些。
私有制是自由的经济体制和物权体制,法定的物权一向是很少的,况且这些法定的物权并不是对于自然资源的优先取得权,即不是“先发制人”的优先取得权,而是“后发制人”的优先取得权。如留置权,立法专家认为这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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