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3-2
物权法之执行效力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全称中国现行物权法之执行效力,亦即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之主要标志性效力。是指物权法实施日期开始之后,统一贯彻落实和认真执行的法律效力。涵盖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之独立性与整体性、分工性与协作性的执行效力,是体现恩威并举、刚柔相济、奖惩分明、褒贬有度、定分止争、令行禁止的物权制度化、规范化之分类执行效力。
这种执行效力,系指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基本执行效力,并部分的及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主导执行效力,均有赖于技术物权法的标准效力。其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有权占有制度,区别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和其他民商法的执行效力,也区别于一般财产权法的执行效力。
《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名至实归,某些独特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民法、其他财产权法所不能替代的。普通物权法于普通民法及其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大力改进,担保物权法对于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作出了许多修改与补充规定,物权法之执行效力比担保法的执行效力更胜一筹。
尽管本法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设计制定的,而贯彻执行的主体是涵盖中国境内任何单位与个人的,也包括对于物权法理解的和不理解的单位与个人的。况且,每个人都是物权保护的权利人,同时又是物权限制的义务人,统一执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才能充分发挥物权法的管制职能,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社会化管理,使得人人既敬重物权法、又敬畏物权法。
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可以从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各个方面体现出来,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中反映出来,从物权法学原理和物权关系法表现中推断出来。一切非法来源的不动产与动产、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与略式物、本原物与派生物、主物与从物、自主物与他主物,全部采取一票否决权的办法实行限制与禁止,从而适时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美好的法治环境,为整个物权社会服务。
物权法效力,主要指物权法应当具备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和应当涉及到的溯及效力,包括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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