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物权矛盾是层出不穷的,客观上要求人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物权观来掌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促使有限的法律资源充分发挥出最大化的效能效用与效力。这样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工具,就是系统物权法。
系统物权法不仅仅是一种思想工具,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应用工具。利用这种法律工具,就可以将有限的法律资源充分发挥到极致,又可以勘正立法中的瘕疵、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误判。人们或许能够将现行的《物权法》条文背记得滚瓜烂熟,但面对极其重要又极其深奥的物权法也不一定能够全部弄懂弄通。许多事情又由终点回到原点,迫使“知途迷返”的当事人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观点与方法,重新拜系统物权法为师,练就十八般武艺件件精通,不再遭受人为的物权损失,不再上当受骗,解决物权纠纷也游刃有余。
2、与宏观物权法的关系
系统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基本上是同一性法律关系,却不是全等于式法律关系。宏观物权法能够为系统物权法夯实基础,系统物权法则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摩天大厦。
系统物权法是最大化、最优化、最庞大的物权法体系,涵盖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与传统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与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与科学物权法,以及非成文法中的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等。所针对的不是一种物权法,而是涵盖各种物权法体系。总体上分为成文法体系与非成文法体系,物权社会化和社会物权化特征更加明显。
宏观物权法,有时候亦称系统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或者古典物权相对,与当代物权法相近。是在扬弃微观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得以扩展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超大载体的当代物权法。不过,这种“系统物权法”主要是针对微观物权法的,对于微观物权法不是完全相融通的,或者说是在扬弃微观物权法基础上发展壮大起来的。然而,系统物权法,一方面,它承认微观物权法合理性的一面,需要吸取微观物权法的精华、剔除微观物权法的糟粕,从而建立崭新的科学的物权法体系,并为全新的系统物权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宏观物权法应当是独立的物权法体系,可以与系统物权法分庭抗礼,但大多数情势下与系统物权法对接。
总之,宏观物权法与系统物权法在大多数范围内是相同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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