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微观物权法并不兼容;系统物权法可以与各种成文的和非成文的物权法兼容并包,甚至于可以包含宏观物权法在内。
3、伟大意义
系统物权法是格以致用物权法、联想联络物权法,无论是对于公有制或者私有制社会,也无论是计划经济社会或者是市场经济社会,都是必不可少的定制物权法,只不过是侧重点有所区别而已。最有效的宏观调控,最可能的利益均衡,最大限度的定分止争,最后的杀手锏就是系统物权法。因此,系统物权法不是一般的指导意义,而且具有伟大的、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公有制物权法系而言,已有公共物权法加入民商事物权法,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对弈关系已经明显地摆在面前,自然而然地联想联络到系统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物权法系而言,民商法中很少介入公共物权法,已有的物权法条文远远不能满足普法用法的需求,更加迫切地联想联络到系统物权法。
对于计划经济社会而言,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的配置采政府干预主义的物权化方针,大系统是计划经济的,中系统是商品经济的,小系统是市场经济的。对于市场经济社会而言,采企业自由竞争的物权化方针,大系统是市场经济的,中系统是商品经济的,小系统是计划经济的。当计划经济或者市场经济走向极端时,需要依赖于更大的系统物权法来重新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是最古典又最现实的法律类型与法律现象,采取形而上学的方式,是不能全面理解当代物权法与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科学物权法、系统物权法之精神实质的。
二、一般分类
系统物权法,实为系统网络物权法,基本形态是内部系统物权法和外部系统物权法。由这两个系统物权法,能够派生出由内向外和由外向内的系统物权法,以及杂交系统物权法。各种直系、旁系、杂系系统物权法中,肯定存在母系统与子系统、主系统与从系统、大系统与小系统、长系统与消系统等等类型的系统物权法系。
以内部系统而言,均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譬如,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联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用益权、一般占有权、享用权的关联性,自物权与他物权、本位物权与信托物权的关联性。又如,最高额质权的近亲是动产的一般质权,远亲是动产的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一般而论,受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制约概率较小,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