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3-2
习惯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习惯物权法,亦称民间传统的习惯物权法,属于非正统的辅助性物权法。一般是指交易习惯物权法,同时关联到民族习惯、风俗习惯、生活习惯、居民习惯之类的物权法,是非成文物权法的主要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交易自由是双方当事人的核心物权观与价值观。习惯交易自由权的行使,只能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慎重行使。
其中相当一部分习惯物权法,需要增加强制性、规范性、统一性、目标责任制成分的,已经为成文物权法所吸收利用,剩下的都是新旧的主要是传统的非成文习惯物权法。
习惯物权法的主要对象,一般是自然人即一般的城乡居民。在特定的场合下交易时可以不签订合同,也不搞自负盈亏、成本核算,不直接承担纳税的义务,可以凭借交易习惯来行事。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的情势下,当事人可以自由行使习惯交易权。
至于法人单位以及家庭或家族式私有制法人、个体工商户法人等,完全消灭自由的交易习惯似乎是不可能的。
譬如,当事人之间是先交钱后交货,还是先交货后交钱,可以凭借双方之间的经验和交易习惯来行事,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当事人这样做,完全可以见机行事。
再者,关于做期货生意,一般只能由期货公司来做。倘若当事人之间不做大宗的期货生意,只做小本买卖的小期货生意,则可能要由非成文的习惯法来调整了。比如,水果商人向果农签订合同,提前几个月预付定金,到水果成熟后由该果农提供水果货源。这是另类的“期货生意”,与期货公司的生意类型、品种与规模、利润都不相同,大家都没有意见,这样的习惯物权法就成就了。
透过中外法制史,很多成文的物权法是从习惯物权法锤炼而成的。尤其是担保物权法,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第三人反担保、物上代位权担保等,全部是从习惯物权法基础上综合开发而成就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的习惯物权法是成文习惯物权法的鼻祖,而且两者之间各有千秋。总体上说,传统的习惯物权法大多数仍然没有被成文法兼并,民间的习惯物权法还有很大的活动空间。
在中国,担保法和担保物权法很长时间是空白,这并不意味着担保物权法在民间完全是一片空白。甚至于担保法颁布实施之后,虽然担保法没有完整的规定,民间的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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