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8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八A)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五件:如何看待重点保护国有资产问题。
1、概述
一则,关于意见分歧。
当国家法人的物权列入物权法草案之后,有的专家学者就反对将这种公法的对象融入该民法之中。当国家法人的物权好不容易写入物权法之后,在“如何看待重点保护国有资产”问题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绝对保守的意见。有的认为,物权法是民法,民法是私法,推定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应当是公法,而不是物权法这种私法。
第二种意见是相对保守的意见。有的认为,国有资产的保护就是公物权主体之一,故物权法应当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不需要进行大范围的和具体性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是大胆创新的意见。有的认为,国有资产的保护应当是重点保护,而不应当是一般性的保护,最好是开辟一章进行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既然公物权主体已经融入了物权法,针对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严峻形势,需要利用各种法律工具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与行政法形成联珠合璧之后,既充分利用了法律资源,又增强了法律效应。
对于第一种意见,是基于陈旧的“物权法即私法”理论所感发,反对物权法中安排公共财产权的内容,将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规定完全推诿给公法。这种意见中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同意立物权法而主张立民事财产权法的人,要求与合同法、担保法那样只提财产权,不提所有制。由于制定物权法已经成为既成事实,事后少有人并且不存在太多的争议。另一类是同意立物权法而主张“绝对平等保护”的人,有的还是物权法草案第一稿的起草人,认为物权法出现公共物权人就显示出一些特权出来,而民法是最反对特权的。这一部分人的争议最大,直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有的专家学者到处发表演说,出版文章,措辞激烈地反对物权法中规定保护公有财产的条文,有些言论非常荒诞不经,于“公法私法”之争中夹杂着“姓社姓资”之争、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之争。
立法决策者基本上没有采纳上述两类意见,但或多或少的受到一些影响,不敢在制定物权法时甩开膀子大干,许多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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