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5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一A)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八件:如何看待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问题
一、引论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统称为财产关系。同为财产关系,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呢?很多人认为这两者之间没有不同之处,反正都是一样的。当物权法专家提出“很多场合下一般而论,物权优于债权、法定的物权优于法定的债权”、“共有权优于继承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保护时间可达二十年之久”等方面的新观点之后,很多疑难问题就浮出水面了。
对于《侵权责任法》而言,已经把民事关系上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分为物权、债权和人格权三个部分,前两个部分统称为财产权,后一部分分为特定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诚然,最奇妙的是物权部分,如普通债权起源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也起源于普通物权,并且在限制或者消灭普通物权之上建立健全担保物权;普通物权关系是可以维持长久的一类大众化的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是短暂性或者临时性的物权关系,两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各有千秋。于是乎,法学界就有物债权与债物权之说。
总之,物权关系中等级序列多、绝对权利多并且与人格权的交叉关系多,是非常明显的等级森严制度,常常以物权价值来蕴含经济价值;债权关系中的等级序列少、相对权利多并且与人格权的交叉关系少,是相对简单的等级制度,直接以经济价值或者金钱比值表现之。诉讼请求权为了整体上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诉权上与实权上两个基本点进行统筹安排,不要老是从债权上做文章。将物权保护请求权与债权责任保护请求权结合起来,会收到更多更好的效果。
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首先把这两个概念回顾一下。
第一,关于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系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旨在维护物权之生态平衡和权利义务的圆满状态。特殊情势下可由习惯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制度物权法之物权关系是纲,其他物权法之物权关系是目,纲举目张。
物权关系,是用于衡量物权当事人之权利和义务是否处于圆满状态、相互之间的物权状态是否合法有效的一项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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