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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21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一G)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八件:如何看待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问题

……

二、问题综述

……

【“主从学说”理论的副作用初探】

▲提示

很多人会以为“主从学说”是个纯理论问题,对于经济社会、物权社会不会产生什么副作用。这样的想法未免过于天真。试想想,其把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都弄错乱了,如何能够正确地运用法锁关系和平整法律关系呢?

“主从学说”的统治时间,从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算起已经足足20年了,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算起已经足足8年了,而且其影响范围在逐渐扩大,其势力范围一直是有增无减,难道说没有一点副作用吗?现在我们需要扪心自问:这样奇怪的偏颇的理论,真的是“对于经济社会、物权社会一定不会产生什么副作用”吗?

殊不知,以担保物权为标志、为核心价值观和主导地位的法律关系,是在破除旧的合同关系、旧的物权关系和旧的债权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法律关系,新的法律关系显然优于旧的法律关系。“主从学说”仍然抱残守缺,其实质上夸大旧的法律关系,同时贬值新的法律关系,将新旧两种法律关系的效用全部颠倒过来了。这样的推理与结论,连古典物权法体系都不能通过,在当代物权法体系中更加不能通过。

本人在潜心研究物权法十余年的基础上,发生了“物权不灭原理”,进一步证实了“物权优于债权”这样的客观规律和普遍真理。

总体上,物权关系发展趋势是这样的:“普通物权——普通债权——担保物权——担保债权——普通物权”。从普通物权到担保物权,从担保物权到担保债权,从普通债权到担保债权,每一次嬗变过程就是合法权益的升华过程以及量变质变过程。

从第一个普通物权过渡到最后一个普通物权,证实了“物权不灭原理”。与此同时,所有的债权最后全部归于物权。那么,最后一个普通物权对于最初一个普通物权,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化蛹为蝶的美丽升华过程。

显而易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低级到中级,再从中级到高级,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前景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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