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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二)(第2节)

侍郎郭桓与北平二司官吏通同舞弊,吞盗官粮。

朱元璋下令法司拷讯,六部侍郎以下有数百人被处死,各直省官吏有数万人被牵连入狱,追赃达700万石粮。

同时,明律中因涉及言论思想而给予惩罚的条款也有很多。

如: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斩;收藏与私习天文,杖100。

另外,明律没有规定,但臣民在奏章中出现忌讳的文字,便以触犯皇帝罪,加以处死。(\\www.zslxsw.com//)

在明初,朱元璋为了加强思想控制,也曾大兴文字狱。

凡是与皇帝意志相违背的思想、言论,都被视为“大逆不道”。

当时,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在吹捧朱元璋的贺表中写道:“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

这句话被认定为辱骂朱元璋当过和尚,因“生”音同“僧”,作过贼,因“则”音同“贼”,徐因此被处死。

从洪武十七至二十九年,有大批文人学者因触犯文禁或忠言直谏而死于朱元璋的屠刀之下。

再加上元末有大量破产流亡的农民,对明朝的统治是极大威胁,所以明初一方面实行招诱流民,移民垦荒;另一方面以严刑峻法加以取缔。

《大明律》在人户以籍为定的基础上,立禁游食闲民之法,如逃亡山泽,不听官府“召唤”,为首者处绞,抗拒者全体处斩。

《明大诰》也专列查禁流民的条款。

明朝为了恢复元朝末年被严重破坏的经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了经济立法。

明初,为适应农业的发展,保证劳动力的需要,颁布法令释放奴隶,严禁诱骗掠卖良民为奴隶。

同时,还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招收流民垦荒、兴修水利,实行屯田和匠户轮班等方面的法令。

从公元洪武三年开始移民垦田,“徙江南民14万于凤阳”(《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迁山西晋城、长治二州的无田农民到河北、山东、河南一带。

凡移民垦田,都由朝廷发路费、耕牛和籽种,或免税三年。

许多荒地因而得到垦殖,自耕民的数量不断增加。

明朝的手工业生产在整个封建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

这种新的生产关系,首先在杭州、上海、南京、松江、苏州、景德镇等地出现,以丝织中心苏州为例,明末织机多达万台,工匠多达五六万人。

松江是棉纺中心,民谚说:“买不尽的松江布,收不尽的魏塘(今浙江嘉善)纱”,盛况空前。

“南松江,北潞安,衣天下”,潞安在山西南部,每年供应皇室的丝绸料达5000到10000匹,产量仅次于江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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