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俘虏为了自己能够获得减免罪行,所以争相举报他人的罪行。很快西域都护府就拿到了充分的证据。
在开始公审之前,冉明曾给籍破虜下达密旨,在保证法律公正的同时,必须以本国臣民的利益为上,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延迟审理时间,让衙役有充足的时间寻找证据,绝对不能让西域人钻了法律的空隙,致使本国臣民蒙受冤屈,当然这些话是传旨宦官私下说的,没有留下文字记录,也不能拿到台面上,也不能让外界知道。
就在西域都护府对此次西域诸国联军对魏国子民进行无差别屠杀案进行审理时,在黄帝纪元四七九六年八月十日,大魏帝国皇帝冉明向内阁提出了一份名为《魏国子民利益优先保护法案》简称《保护法》在《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魏国汉族子民拥有一切优先其他民族子民的权利,包括薪水、福利、招聘、受灾救援、慈善、受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乘坐交通工具等等。在同等条件下,汉族子民的薪水要高于在这里的其他族子民,次者为藩国子民,最次者为他民流民。汉族子民拥有比其他民族子民优先享有福利待遇的权利,在官府、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必须优先录用汉族子民。
在汉族子民在遭受自然灾害、人为灾害时,拥有优先其他民族子民被救治、救援的权利。伤残人士、平困家庭、儿童、养老院的老人在接受慈善捐款时,拥有优先其他民族子民的权利。
在受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本国公民都拥有优先权,比如在上学时,本国公民的学费要低于其他民族子民,其次是藩国留学生,更次者为其他国留学生。两个受伤的人进医院急诊,汉人会被优先考虑安排救治,在发生灾害时,汉人子民拥有优先乘坐交通工具逃离的权利等等。还有一条规定,其他民族子民在魏国范围对汉民造成生命安全伤害和财产侵吞,在原本判罚的基础上将罪加一等。
在魏国范围内,进行投资,汉民资本享受最优级政策优惠,其次为魏国其他民族资本,再次者为藩国资本,他国资本最次。纳税方面,也是同样条件。《保护法案》还明确了魏国公民在享受福利的同时,应尽的义务。当魏国面临战争,任何子民都必须无条件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作战。当敌人入侵时,汉民必须全力协助军队进入防守,听从守军指挥,不得寻衅滋事,商人不得在国难当头时哄抬物价等等。
这个《保护法》议案采取冉明同样的白话文的方式书写,整个法案涉及六十三个条款,共二十三万余字,在内阁进行可性行讨论。由于魏国内阁暂时无他族官员,所以冉明在取得内阁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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