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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零七章 改律(第2节)

人,有的甚至结婚三次。

宋代承袭晚唐五代遗风,加之城市商业经济的发展、最高统治者的纵容优待官吏、推尊文士、奉禄优厚、鼓励享乐,整个社会对物欲的追求犹过于前朝。寇准、晏殊等位至宰相者自不待言,即如张先、宋祁等一般文士,甚或柳永之类落魄文人,也可养妾狎伎、歌酒满前。男人们如此放纵,必然影响到女性的生活、思想,她们也变得非常“开放”。

好在这个时代还算开放的多,真正想立贞节牌坊博取名声的女子并不多。直到南宋随着程朱理学的发展,尤其元明时期,理学日趋兴盛,理学的代表即是程、朱。程、朱所言,皆为金科玉律。不知酿成了多少妇女绝粒、吞金、上吊、跳井等悲剧结局。

清朝是最丧心病狂的,进入清朝以后,贞节的含义变得十分偏狭了,似乎成了一种宗教,非但夫死守节成了天理,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总之,女子的生命紧紧维系在贞节上,稍有变故,就要以死全节。清代的儒道学者们连看见唐人文章里有公主改嫁的话,也不免勃然大怒,“这是什么事!你不为尊者讳,这还了得!”女子如果做几句“闺中望月”、“园里看花”的诗,也要被斥责为“邪念”、“怀春”。

清代《礼部则例》规定:节妇,即“自三十岁以前守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年,查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怜者”,及为夫守贞的“未婚贞女”。贞节烈女,包括“遭寇守节致死”,“因强不从致死,及因为调戏羞忿自尽”,以及“节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童养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调戏致死者”等等。每年地方绅耆,族长、保甲长都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各级官府都要给予表彰。

清代时,京师、省府、州县各自修建“节孝祠”,矗立大牌坊。被旌表的妇女题名坊上,死后设位祠中,春秋致祭。并由官府发给三十两“坊银”,由本家为其建坊。节烈事迹特别突出的,皇帝还亲自“御赐诗章匾额缎匹”。节妇烈女的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志。

看看吧,古代的女人不过是男性社会的附属品。虽然此时的大宋朝尚且开放,但人性的丑恶被展漏无疑,石小凡这是在和这个愚昧的封建时代抗争,尽管碰的头破血流。好在,他遇到了一个好皇帝,仁君赵祯。

赵祯有心心动:“你说得对,这律法要不得。”

不愧是史称仁宗,赵祯看不得这样的惨景,石小凡大为惊喜:“所以,陛下,臣做的没错吧。”

蹬鼻子上脸的石小凡让赵祯狠狠的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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