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上打个报告,上面批了,商人来造。这是特大型的煮盐工具,也是为了防备产私盐的,越大越好查嘛。
从那时候开始,其实就已经开始默许商人入场了。之前大顺发生的争论,只不过是事情已经到了不能装不知道的时候,要定个名分、名正言顺了。
再比如这些契约里的抵押还债契。
不管林敏也好,还是当地地方官也明白。
【若质之盐法,非所任许】。
都能当官了,分不清啥叫所有权、啥叫使用权?啥叫所有权可以卖、使用权不能这么卖?
若是真按照盐法来办,全是违法的。
可大部分时候,也就默认了。
因为你今天判了这个不合法,第二天整个淮南的盐户都会来讨要,说自己卖的不合法,请大人把这些草荡还给他们。
盐政官都明白,就大顺这个基层管理能力、行政能力,真要让商人退场,重演有引无盐的旧场面,都用不了三年。
侧面看,朝廷是根本没有什么未雨绸缪的能力的。
正是因为,商人入场后控制的盐产量,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数额。
所以才会出现两派的争执,是继续维系前朝严苛的灶户制度,还是在法律上认可商人入场的行为使之名正言顺。
林敏大略一看这些票据,心里就明白,这些票据一收,垦荒公司已经可以直接把那些盐户都赶走了。
但从盐法上讲,商人作为高利贷收债的草荡又是不合法的。
可问题是,商人收回的草荡,又是按时缴纳折色税的,而且已经缴纳超过了十年。
现在这个情况,哪怕后世见多识广的,但只要不是学法的,估计就难掰扯明白。
就拿草荡来说,盐法规定不能卖。
而商人事实上通过放贷,催债——只需要合法的36%年息就行,假设此高利贷不违法——买到手了。
并且官员默认了这种买卖,承认契约有效。
然后商人又缴纳了十余年的税。
现在理论上朝廷要收回使用权,垦荒公司买朝廷的地的钱已经交了,并且从土地的所有者朝廷手里拿到了使用权。
而另支付的这些钱,是给使用者的补偿金。
现在,不合法买到草荡、并且常年纳税的商人,同意了补偿金。但是,盐户不同意。
那么,就算以后世的法,这事该怎么判?
故而乱成一锅浆糊后,这事到底该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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