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
物的归属
一、基本定义
物的归属,是物权确认、物权变动、物权效力、物权保护与限制的基本功。从狭义上讲,是物的所有者是谁,谁是物的主人。这是指以所有权中心论为据点的归属法,基本上集中于普通物权法“所有权”篇方面和制度物权法各种所有权专门法方面。从广义上讲,是除此以外,还包括物归谁利用。这是指以他物权优先论或者债权中心论为据点的归属法,基本上集中于普通物权法“用益物权”篇方面和担保物权法之各种担保债权方面。要式物与略式物、有形物与无形物、特种物与一般物以及不动产与动产的归属可能差别很大,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一般可流通物的归属方式与占有权有关,不能一概而论。
衡量物的归属,除了在同一物权法系内部进行对照衡平以外,有时候需要对照相关法系进行综合衡平。一些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的归属,常常需要寻根至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专门的制度物权法上去,并且它们的物权化方针非常明确。很多物的对象已经参与至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的归属,通常来说,首先要确认的是物的所有权,此后再确认物的利用权。物的归属是物权归属的初始化步骤。物的利用,可以对于标的物安排一个更好的归属,或者变更为另类占有、共同占有、委托占有的归属。由物的归属必定产生某种等级与性质的物权,以其排他权、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担保权等权利开展物权活动,产生动态或者静态的物权价值。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占用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的权能等级不同,决定了物的归属与物的利用的价值观,关键在于要符合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
物权法首先要认知的是何以为物,物归何主,这主要是指所有权的归属。其次要认知的是如何利用物,归谁利用,这主要是指他项物权的归属。由此产生的民事关系,与物权法相对应,就适用物权法的规则。虽同为“一物一权”制,普通物权法是在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实施的,担保物权法是在担保债权中心论基础上实施的,制度物权法是在公益物权中心论基础上实施的,法律约束力、执行力和溯及力都有程度上的差异。
确认物的归属,另一个规则是“平等参与”制,即在一个物之上由平等主体来参与,相互争夺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一项权能或者多项权能。能够取得四项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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