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一定要完全排斥或者铲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只不过是哪种成分多一些、哪种成分少一些而已。计划经济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国民经济,在防止盲目投资、盲目发展方面和遏制恶性竞争、不顾公平、贫富不均、剥削抬头、经济危机等方面,以及重点保护国有经济、稳定就业、发展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成功经验。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扬?丁伯根的正确提法,每个国家都不应该搞极端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化与彻底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王振中、李仁贵主编《诺贝尔经济学家学术传略》第19页,载《生产、收入与福利》)。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其次,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相对平等的,是专指在一般流通领域存在的客观事物,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与此无关,不同等级的物权就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有流通、能流通才能进入市场,否则就不是市场。全民所有制是最特殊的主体,很多财产是属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特殊财产。集体所有制中的土地所有权也是禁止流通的,许多特定的不动产是限制流通的。物权法本身是等级制的财产权法,所有权与其他的普通物权是等级森严的,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也是等级森严的。制度物权与担保物权、普通物权也是等级森严的。
其三,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保护与公法意义的平等保护是有一定区别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指出,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6页)。
二、基本依据
这一款是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概念作出延伸规定。对应于宪法第6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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