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1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抵押证、土地使用权抵押证等之类的产权及其内容记载的证书,里面记载的内容简明扼要,是几页纸的小册子,使用原件、复印件都很方便。其缺点是内容、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不如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条款表达了两层意义,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定义,二是要求当事人正确填写和正确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
正确理解本条款的含义,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关于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交易安全、交易效率以及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权利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性质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依据不动产登记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性质内容与实际不符,对于信赖这项登记表征的物权而交易的民事主体,法律仍然承认其交易与该项真实存在时的交易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2)关于信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交易安全、交易效率以及法律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登记簿的所记载性质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物权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态,可以出示权属证书。物权关系人查询这种证书比查询登记簿更方便快捷。(3)关于两者之间的互证、质证或者及时纠正。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可以互证,否则就应当质证。质证或者及时纠正,指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一般而论,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物权的性质内容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一般不会产生牴牾。但由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出发生差池。
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物权,除了权利人本身个性的物权以外,还有产权人所持登记簿在法定的最高年限内,具有产权公示权、排他权和法定的产权交易权或者租赁权、抵押权、典当权、赠与权、被继承权,以及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不动产登记簿,指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土地使用权登记簿、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簿、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簿等之类的证书,里面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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