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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1

不动产登记资料开放

1.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开放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开放,这里指的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对于相关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了解信息的开放。对于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的开放,应当公事公办、特事特办,实行全方位开放。对于举报人的开放,应当尽量为其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重要事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部分的资料,需要在特定的职权人在特定的权限范围内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以便于取证。目前,关于中国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开放,总体上不属于面向全社会的“无限度”的全开放类型,应属于“有限度”的半开放类型。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开放的主要意义,一是与法制国家接轨。总体上说,大多数国家允许资料开放、大家查询,值得中国仿效。瑞士民法典规定,任何人有权获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为何人。经初步证据证明为利益关系者,有权请求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或就此制作内容摘要。任何人不得提出其不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抗辩。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缴纳手续费,而请求交付登记簿的誊本、节本或地图及建筑物所在图的全部或一部的副本。并且,以有利害关系部分为限。二是遵守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的必要措施。这个原则是在知情权与隐私权中作出一个适当的区分。知情权,有公众的知情权、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纠正登记错误的知情权、反腐倡廉的知情权,都需要作出一个适当的区分。隐私权,分为公务员的隐私权、其他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利害关系人的隐私权、普通公民的隐私权等两个部分的隐私权。凡是涉公的隐私权应当偏小,凡是涉私的隐私权应当适当放大;凡是涉及到防腐反腐方面的隐私权,应当适当地予以剥夺。三是可以堵塞某些制度上的漏洞。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些腐败分子肆无忌惮地利用脏款大肆购置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资料开放制度建立健全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欠缺,即使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起来后也是如此。一些地方官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工作之便入股煤矿、铁矿、金矿等矿企,是典型的官商勾结模式,虽然经过几次严厉打击,仍然死灰复燃,并且地方保护主义的抱团化腐败非常顽固,不动产登记资料开放制度建立健全后,可以方便群众查实、检举这些害群之马。

最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登记机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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