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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全文阅读

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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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1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

一、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全称是因司法机构干预或者政府干预导致的物权设立、变动,即制度物权法和公权机关所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变动,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变动相对。全称是因特定主体介入并依据法定程序导致的物权变动,指基于依法由司法干预或者行政干预等强制性干预,导致不动产或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之变动,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依靠外力作用下的物权变动,基本上属于被动式物权变动。需要进行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此项规定,由特殊的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物权设立与变动的程序、结果是法定的程序、结果,比民事主体之间自由发生的物权设立与变动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种规定,对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或者登记对抗主义,对于动产的交付生效主义(含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或者登记对抗主义,对于债权保护主义,特别是对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进行全面的规范与调整;无论是启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或者刑法,全部可以归类于制度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变动,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变动相对。一般而论,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的效力优于民法的效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优于人民政府的征收等项决定。总体上,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条款的规定,与其说是规范与调整物权关系,不如说是规范与调整法律关系。

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法律文书,指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例如离婚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产的判决、分割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人回复所有权的判决等,即属于本条款所规定的设权、确权判决等。所有这些法律文书,比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内容上的弹性空间也是非常有限的。

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指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单位、个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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