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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1

因继承受遗赠的物权变动

一、基本理念

1.因继承、受遗赠的物权变动

因继承、受遗赠的物权变动,亦称因继承或受遗赠而善后的物权变动、物权裂变的变动,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上的物权变动,与因行政干预或者司法强制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形式相对,但包括法院裁决的此类民事物权变动在内。此项规定,主要由物权法、继承法等民法规范与调整,继承、受遗赠的财产附有债务的需要附加债务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因继承的方向性物权变动是引导式物权变动,因受遗赠的物权变动是让利性物权变动,两者共为承当式物权变动,是前后衔接、财产裂变式的物权变动。这种物权变动,是受继承法与物权法调整的物权变动,受益人是具有亲缘关系、利益关系或者普通法锁关系的权利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它是在传承人或者遗赠人去世而缺席交接物权的条件下发生的特殊的物权变动,为一般财产权关系所链接,物权变动后的私有关系与共有关系可适用于不同的诉讼保护时效。如果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或者是应当登记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这种规定虽然言简意赅,却非常耐人寻味。继承或者受遗赠的物权变动是有多种选择方案的:可以是所有权变动,也可以是使用权变动,还可以是债权变动、担保物权变动;可以是法定的变动,也可以是意定的变动;可以依成文法的规定变动,在特定情势下还可以依习惯法甚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变动;可以专有权变动,在特定情势下还可选择以共有权变动,还可以向第三人(包括国家、集体和公益机构)变动;可以现实交付变动,也可以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变动,还可以立遗嘱、立遗赠、作公证或者作登记变动;可以在传承人或者遗赠人死后变动,也可以在生前变动。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还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变更立遗嘱、立遗赠、作公证或者作登记等方面的物权变动。总之,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主动权主要在于传承人或者遗赠人,这叫被动取得或者意外取得。除非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未作任何遗嘱,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才有些许的主动权或者物权请求权。

继承,是依法承受死者遗产的民事行为,包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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