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1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
一、基本理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是意义相近但有一定差别的两个概念,标志着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民法通则第117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是返还财产请求权,而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理论上是可以优势互补的,因为各有其优点与不足之处。法律适用上,两种请求权是并行不悖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最大区别,在于以下几点。一则,物是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利用价值、物权价值和附带价值来全面衡量的,一些未列入财产权之物附有物权的同样是保护对象。如瞻光权、通风权之物不是财产权,是比较别致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财产是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利用价值、财产权价值来分别衡量的,其客体对象比物狭窄一些,如附带价值之物、不可称量之类的无形物基本上没有涉及到。二则,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般只规定返还原物本身,分成了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各种条件下、各种类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包括了财产权人和债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财产中本身包含了财产权和债权两个部分。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形式,主要有法定的占有与合约的占有两种形式。法定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于自主物的占有。合约的占有,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他人形成合约,将物的占有以一定的方式转给他人占有。
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概念是有一定区别的。
其一,“返还财产请求权”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财产,既可以是原物的返还,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或者是以其他物充抵原物,或者是以货币充抵原物,即以原物易它物,以原物易货币财产。“返还财产请求权”的目的指向是灵活机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目的指向只有一个,即恢复物之占有人的占有权。诚然,物大多数有经济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可以定义为财产,而有些并无经济价值或者交换价值、但有物权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物,同样可以列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标的物。
其二,民法“返还财产请求权”是财产所有权人的专项权利,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是物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其他占有权人也有这项权利。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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