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1
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
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是构成此项物上请求权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两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直接或者间接受妨险者在不能容忍的范围内行使此项物上请求权,使得自己的权利处于圆满与安全的状态。此项规定,由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各种专门法、特别法确认与鉴定,对于责任等级应当比排除妨害请求权提高一个级别。其中,危险的程度和施险者的责任可以分为特级、高级、中级和低级共四个等级,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控制措施。
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应当是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相类似,只是性质程度不同而已。确切地说,主体与客体以及双方(甚至于第三方)当事人的行为等,都是密不可分的。
一、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主体
确切地说,凡是与消除危险有关的权利人,都是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主体,直接的、间接的、连带的和其他的权利人均可根据具体情况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不过,有时候要分个主次,有时候不分主次。特殊情势下,双方互为权利主体和互为义务主体的也有可能发生,如担保物权法中有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形。
请求消除危险,亦可称为请求停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或者人身权遭受的危险,存在侵害的可能性。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反正应当停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专门列举了“停止侵害”,意义在于防止妨害和防止危险。而“消除危险”与“停止侵害”挂钩意义比较狭窄。
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主体,一类是合法物权人,包括物的所有人、作为合法占有的物权人,另一类是利害关系人。(1)前一类主体即关系密切的权利主体。是由于施险人行使物权不当、过分或故意、恶意或者无意酝酿或者导致危险,或者是义务人的设施对于权利人财产或者人身构成危险,从而产生物上请求权主体。一般情形是,主体不动产物权请求权人对关联不动产物权施险人、主体动产物权请求权人对关联动产施险人的请求权,这是主要的主体与客体组合形式。或者是由于不动产对动产,动产对不动产的“外部矛盾”产生的排除危险请求权的主体,这是混合的主体与客体组合形式。(2)后一类主体即关系不很密切的权利主体。有的险情是连锁反应的,如险情由第一方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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