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9-1
国家专属所有权威权化的绝对性
一、基本理念
国家专属所有权威权化的绝对性,是国家专属所有权三大特性之一。物权法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里规定的专属财产主体的威权化性质的绝对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类型,是国家专属所有权控制权的最本质特征之一。此项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特种所有权管制法规范与严格控制,利用国有资产的防火墙、高压线来严格保护国家专属所有权。
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威权化,是依据宪法、行政法等法律赋予其最高的物权地位和法律效力。其威权化的绝对性是自然而然地生成的。自古以来,国家的财产是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的,特别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和民族重大远大利益的专属财产,必须用制度物权法来重典治乱,严厉打击那些侵犯国家专属财产的亡命之徒。特别是对于那些侵犯国家领土主权的侵略者和分裂主义者,不惜动用武力来进行大规模的残酷镇压。中国古代的法制文化历来有“重刑轻民”的传统,就是始终将制度物权法和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放在首位,威权化手段往往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是所有权大家庭全体成员之中鹤立鸡群的一个成员,他的绝对性是不容置疑的。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绝对性,不是来自国家机关的威权与权威,而完全来自所有权自身的性质、内容、功能、质量与代表性。
国家严格管控自然类、天然类和严控类标的物,享有这些项目的专属所有权,不是搞“私权公化”,不是漠视私人的物权和财产利益,也不是搞“劫富济贫”,欺压富人富商和富官,而是政府代表广大国民依靠法律的威权和所有权人的权威,来管领好、控制好、利用好、分配好这笔巨大的财富。这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绝对代表国家、代表公众利益和代表长远利益的物权基石。
其次要肯定的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绝对性,是由其特定性、特种性决定的。
普通的所有权,是一定的价值与一定的标的物的等价交换,所有权的变动与交换是经常进行的;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并不是一定的价值与一定的标的物的等价交换,所有权的变动与交换是不允许进行的,永远固定在一定主体的面前,即使部分标的物在特殊情势下可以流动,但所有权绝对不流动,其他权利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